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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司分割是要分“钱”还是“股权”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深圳离婚网


离婚公司分割是要分“钱”还是“股权”


离婚股权分割——要钱


将持股方在公司的股权折价计算为金额后在进行财产分割,这种方式如果双方在股权价值上达成一致协商,不失为一种快速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良法。


但是在实际中,即将分道扬镳的夫妻在股权价值上往往是无法达成协商的,因为谁都想分得更多的财产。此时就须对离婚夫妻共有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然而在评估环节中,持股方或者是公司及其股东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公司账簿等相关资料。这样会导致共有股权无法评估,也无法分割。即便是公司配合评估,共有股权折价后分割,持股方一时半会也可能拿不出那么多钱来。那么要求分钱方也不能在法院判决后及时分得货币财产。


离婚股权分割——要股权


将持股方在公司的股权部分转让给非持股一方,实质上是公司股权对外转让。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避过股权价值评估,且执行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分割共有股权会涉及到公司的人合性,因为其实质是公司股东的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非持股方要想成为公司的新股东须经该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公司考虑到股权受让方个人资信和公司经营管理层等问题,一般会不同意婚变股东的配偶加入公司。上述法律同样规定,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就应该以同等的价格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离婚股权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1、直接转让


若分割股权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股东,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该种方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2、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3、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公司法》第35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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