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骗取出境证件罪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1-02-24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据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文章不错,赞一下 阅读:1035次 点赞:
关键词
相关推荐
法律热点
金牌律师推荐
律      师: 张磊
执业证号:
联系方式: 13751006692
律      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相关阅读
最新文章
主页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