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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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1-02-24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1、 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 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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