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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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
发布时间:2020-12-21

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是妇女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和干涉的具体人格权。

(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如包办他人订婚,强迫他人订婚或不订婚,借婚约而侵害他人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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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害结婚自主权的行为。


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再婚或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至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害婚姻登记等行为。


(3)侵害离婚自主权的行为。


如强迫他人离婚,强制他人不准离婚,欺骗离婚,一方当事人的单位采取行政措施不准离婚,采取集体上告,联名上访、败坏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和人格等方法强迫不准离婚,等等。


对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但也可以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


离婚常识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初审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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