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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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22

  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近日西宁市城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人病故善后而引发的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案件,依法保护了原告的人格权。


  原告乔某是某电气集团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魏某是该项目部的职工。2010年5月1日魏某因心脏病突发,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治无效死亡。在处理善后事宜中,魏某的家属与单位就魏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产生分歧,引起纷争。5月4日上午10时许,魏某家属将单位负责人乔某带至停放魏某尸体的医院太平间,对乔某进行辱骂,用孝布捆绑乔某。并将乔某的脸部与死者魏某的尸体相贴。在此期间,乔某单位在场人员向110报警,并拨打120求救。至下午7时许,乔某才离开医院太平间。后乔某以其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四名魏某的家属列为被告向我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的生老病亡乃自然规律,对亲人的去世,表示悲痛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因宣泄悲痛而殃及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对死者魏某的死因定性是否属于工伤,家属与单位产生分歧,理应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四被告将身为单位领导的乔某带至太平间,为其绑孝,强行将其身体与死者身体接触,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乔某的人格尊严,亦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尊重他人人格尊严,是维护社会正常人际关系的基本要求。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四被告在乔某单位范围内向乔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乔某精神抚慰金5 000元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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