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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0-05-16 来源:

一提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不同之处,好多人就说,简单,就是主体不同呗。是这样么?本文就来分析一下。

 

职务侵占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的量刑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具体情节需要结合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贪污罪专门规定于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之中。这就充分展现了二者在侵犯客体上的不同。我们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对比。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主体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含上述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犯罪对象

本单位财物(含公共财物和私有财物)

公共财物

犯罪手段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侵吞、骗取等

入罪数额

6万元

3万元,部分1万元

最高刑期

15年有期徒刑

死刑

 

因此,除却犯罪主体不同以外,二者在犯罪对象、入罪数额、量刑上都不一样。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更广,罪行更轻。当然,这也是基于保护公共财产的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二罪的认定难点主要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认定的情形。

 

但,对此,最高法院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即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8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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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磊 律师

执业: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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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磊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业务,专注于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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