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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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十五日能自动失效吗?
发布时间:2021-01-06

深圳律师网张磊律师在线解答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异议登记十五日自动失效吗


张磊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可以提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对抗现时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或称为“阻断登记的公信力”,使登记簿的该项登记暂时丧失证据的效力,防止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有可能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将房地产进行处分,让提出异议登记的当事人有一定的时间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避免出现以后诉讼虽然获胜,而房屋所有权已被转让或抵押的局面。


因此,当事人提出异议登记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异议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以警示第三人。当事人提出产权异议也应谨慎从事,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当事人如果提出异议不当,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使原来已经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本身并不能解决权利归属的问题,如果长期维持这一状况,显然会对真正的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要给异议登记一定的有效期。异议登记的有效期自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之日起算。《物权法》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因此,在办理异议登记之后,申请人应当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提出异议登记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异议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以警示第三人。当事人提出产权异议也应谨慎从事,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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