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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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债权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1-12-01

我们知道,为了保证主债权的履行,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担保,担保分为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那么,最高额质押债权如何确定呢?今天,深圳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目前法律只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债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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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与普通抵押相比,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所担保债权为将来之债权。普通抵押随所担保的主债务的成立而成立,具有从属性;而最高额抵押在设定时所担保的是尚未发生的债务,突破了普通抵押权成立上的附随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特殊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2、必须预设最高额度。最高额抵押设立时,主债权尚未发生,但必须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在此额度内,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始能成立。


3、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定期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一般情况下,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凡是发生在“一定期间”内的债权都属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一定期间”是判断某一债权是否属抵押担保债权的时间标准。


4、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债权。普通抵押权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已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设立时是不确定的。因此,必须在“一定期间”结束后,对在此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债权进行决算,将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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