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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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处理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证据效力大小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超过举证期限新增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新增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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