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步骤
1
【释义】
消除危险纠纷是指他人之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时,而要求消除这种危险为目的的纠纷。
2
【管辖】
消除危险纠纷也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以危险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法律适用】
处理消除危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
4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消除危险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当各类具体物权特别是不动产遭受正在或者潜在的受损害的危险时,则可以采取消除危险的方法加以保护。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的区分,后者主要是相邻不动产之间相互损害时适用,而物遭受危险不仅包括相邻不动产相互损害的情形,也包括他人或者相邻动产之间,或者相邻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损害危险情形。因此,如果纠纷符合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的情形,应当优先适用该案由,其他物权遭受危险的消除危险纠纷则可以适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