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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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5

广播电视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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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


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义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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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以上内容由深圳律师网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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