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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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28 来源:

仲裁一般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是发生之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自愿的将纠纷提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仲裁协议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


  (一)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以下争议不适用仲裁法:一是劳动争议;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范围表现的特点


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则其纠纷不能仲裁。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之间因无处分权的某些身份关系发生的纠纷,不宜仲裁。


3.争议内容的财产性,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应该是合同纠纷,或非合同的财产纠纷。


  (三)申请仲裁的条件


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以上文章就是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以及它的特点和条件的详细解答。而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也可以知道,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只是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才可以进行仲裁。而仲裁范围又表现着三个特点分别是主体的平等性、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争议内容的财产性等。如果是申请仲裁的则要符合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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