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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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1-26

  当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等,可能会存在有人失踪,家人朋友都联系不到的情况。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宣告失踪需要什么证明材料?宣告失踪有哪些法律后果?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一下。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的条件有:


  (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宣告失踪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申请书,失踪的开始时间的证明或依据(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相关的报案材料、登报材料等),一般满两年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了财产的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失踪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


  综上所述,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深圳律师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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