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仲裁和司法诉讼
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不想协商或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失败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满足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称为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个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会议选出。企业代表由企业管理者任命。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任命。
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数量是由员工会议提出,通过与企业管理者的协商决定。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的委员长由企业工会的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企业内未设立工会组织的,委员会的设立和构成,通过与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协商来决定。
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政府指定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为奇数,议长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纠纷解决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解决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业务。仲裁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采用仲裁员和仲裁法院的系统。
仲裁委员会可以雇佣劳动行政管辖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人员、工会的劳动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作为全职或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人和全职仲裁人在执行正式职务时享有相同权利。非专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属的单位应该提供支持。
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相关内容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庭受理。
即使劳动争议当事人拒绝接受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只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视为诉讼当事人,不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为被告或第三方。书面判决、裁定或和解声明中不包含取消或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当事人拒绝接受劳动争议仲裁裁定,在提起诉讼之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人民法院批准撤销诉讼的,原仲裁裁定结果由法院判决之日起,在法律上产生效力。
当事人因起诉期限届满而使人民法院裁决驳回的,最初的仲裁裁定应在起诉期满后第二天恢复法律效力。
因仲裁裁定对象的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定问题不是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拒绝诉讼的,原仲裁裁定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