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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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员工要求继续回公司上班 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实际的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绝大多数状告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仲裁请求中都会要求赔偿金。也有部分劳动者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虽然依照规定,判决继续履行还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但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支付赔偿金、继续履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这三种违法解除判决方式不能相互依存,只会出现其中一种情形。


首先考量劳动者的主观意愿,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次再根据客观情况来判断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综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的情况来作出价值评判


单位违法解除员工要求继续回公司上班 被告知岗位被人取代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许丽(化名)2014年7月入职某连锁门店担任店长职务,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4500每月加绩效奖金。


入职三和月后,在一次店长会议中,与区域经理发生了一些工作上的分歧,从而引发了激烈的争辩,最后被区域经理当众解除。


第二天许丽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解除通知中显示,许丽当众辱骂领导,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许丽认为这只是工作上的争议,自己并没有辱骂领导,公司是违法解除。于是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许丽入职公司三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应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太少了。


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仲裁两个月期间的工资损失赔偿都会更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获得支持,单位应当支付仲裁期间员工的工资损失)


于是,许丽的仲裁请求中没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


2014年12月,仲裁审理后裁定,某公司对于许丽当众辱骂领导没有依据,属于违法解除。但许丽原岗位已有人代替,原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1、劳动双方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在仲裁判决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仲裁过程中合同到期或劳动者拒绝复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到期或终止,并且不存在连续两次固定合同到期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仲裁期间单位向劳动者发送书面的通知,要求其回原岗位上班,员工拒绝的。以及员工已经在其他用人单位入职的,也会判定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3、劳动者原岗位被取代且不愿调岗


劳动者原岗位在用人单位具备唯一性,用人单位已经招用了新的职工。或劳动者原岗位已经被取消编制,且劳动者不愿意调动到新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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