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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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怎么确定,哪些人有保证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1-06-18 来源:

我们都知道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其实取保候审是对不予羁押或者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保证人和保证金。那么哪些人可以当取保候审保证人呢?接下来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怎么确定,哪些人有保证人资格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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