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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合议庭—被忽视的伟大变革开端
发布时间:2021-04-23 来源:

笔者最近手头有一个明显无罪的案件(至少在笔者本人看来是这样),为之绞尽脑汁,遂码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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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推行的两项重大刑事司法制度创新,必将载入史册。

其一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亦即方兴未艾的所谓认罪认罚制度;其二则是七人合议庭制度,或将引发“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更深远变革。

与认罪认罚制度所引发的广泛讨论相比,七人合议庭制度的关注度要逊色许多,没有走进大部分人的视野,更谈不上引发广泛讨论。

然在笔者看来,这一制度将会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带来远超认罪认罚的深远影响。认罪认罚本身既是起点,又是终点。而七人合议则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是“一盘很大的棋”,是后续所有“伟大”的起点。

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七人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刨去案外因素的影响,我们刑事司法实践中所有的问题,几乎都可以归咎为“案多人少”,“繁简无法分流”。

一方面,大量轻罪、认罪案件无谓地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当事人面临长期羁押;另一方面,大量重大、疑难案件无法进行充分实质审理,法官法槌敲得梆梆响,不断催促辩护人们“快一点再快一点”,“简洁点再简洁点”。

针对轻罪、认罪案件,我们引入了认罪认罚制度,虽然施行中存在一些争议,但总体效果相当突出;针对重大、疑难案件,改革方向唯有“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一条路径。

其一,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来说,分歧并不在于法律适用,而在于事实认定。单就“事实认定”这一任务来说,法律专业人士并没有任何超出普通老百姓的优势。判断某件事是否合乎经验逻辑,判断某个人是否撒谎,这本质是个人生经验问题,而非法学教育问题。可以说,在“事实认定”这件事上,一个年过半百大字不识一箩筐的大爷大妈,也能吊打大学毕业就考进法院的年轻法官。

其二,法官也不是神仙,不能对其有超出人类极限的标准要求。一是精力极限。重大、疑难案件动辄几十本甚至上百本案卷,辩护律师能选择团队化办案或是干脆在一定时期内只处理该一个案件以应对工作量激增,但法官该何去何从?该审的案件一个不能落,每天要刷的“学习强国”一分也不能少。精力极限制约了案件审理质量。二是心理极限。爱好只能止步于爱好,而不能成为工作。一旦成为工作,爱好也就不再是爱好。法官长年累月审案,纵然对真理再热爱,也早已形成心理疲劳,当初的少年固然看卷一字不落,听言一句不漏,但现在呢?心理极限同样制约了案件审理质量。

其三,刑事审判中最消耗时间与精力的环节,恰恰也是事实认定环节。事实一旦认定,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往往就不再是多么难以解决的问题。将“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能够把法官从他们并不擅长的并且消耗大量时间与精力的“事实认定”环节部分解放出来,更有效地专注于“法律适用”环节。而对陪审员来说,参与审判对他们来说既新奇又荣耀,“看卷一字不落,听言一句不漏”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七人合议庭制度是新事物,目前基本都处于探索状态,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公开评论过其正式运行的效果。那么又回到了文章开头的问题,在当下,折腾七人合议庭是否有意义呢?

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当下实际来看,凡是重大、疑难案件,坐台上敲法槌的人都不当家,案件早晚要往上捅。既然如此,晚捅不如早捅,被动捅不如主动捅,开庭后捅不如开庭前捅。

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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