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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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22 来源:


一、法院负责哪些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⑤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无搜查权。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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