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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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发布时间:2021-07-26 来源: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它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第八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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