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大家都知道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和解解决,这也是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不过刑事诉讼中也有和解的现象。那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深圳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纠纷,双方能够自行协商和解解决的话肯定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深圳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