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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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条件应区别限定
发布时间:2020-09-22 来源:

不起诉条件应区别限定


一、应具备的条件


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追求的是现实的社会秩序保护和长远的健康成长的两者统一,因此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应具备相应条件:


1.情节条件。犯罪情节是定罪处罚的依据,当然也是能否作出不起诉的重要依据。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其不起诉的犯罪情节可限定为以下四种情形:


(1)危害一般型。即刑法规定的不满16岁的人可构成的犯罪中,其犯罪事实只是略微超过“刑罚处罚标准”或造成的危害后果一般,有的还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种情况属绝对不起诉的情形,只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适用。


(2)后果轻微型。即不属于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案件,即使是案件的主犯,只要其犯罪情节按司法实践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即可归为这一类型。


(3)具体情节轻微型。即无论何种性质的犯罪,只要不是案件的主犯,并具备刑法规定的从犯、自首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4)主观恶性轻微型。即无论何种性质犯罪,只要其不是案件主犯,并具备刑法规定的中止、被胁迫、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四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2.品行条件。品行是一个人道德水准的具体体现,也是一个人能否实现弃恶从善的基础条件。从未成年人的实际出发,其犯罪后适用不起诉的品行条件主要应由以下方面构成:第一,有悔罪的认识。第二,平时表现良好。第三,没有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作了界定,主要是指多次偷窃、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纠集他人结伙滋事等行为。


3.矫治条件。对未成年人实行不起诉应该具备一定的矫治条件,这样,健康成长才会有保障。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属具备矫治条件:第一,有对其成长负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管教;第二,有对其成长负责的学校、单位或社区组织管教。


二、具体适用


以上是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三个限定条件,其中,情节条件是基本条件,品行条件和矫治条件是选择性条件,条件如何限定要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类型来确定。


1.对危害一般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只需具备本身条件即可决定不起诉,因为不满16岁的人犯罪造成的危害一般是作为绝对不起诉的条件来对待的。


2.对后果轻微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决定不起诉的,具备两个条件即可,即后果轻微加品行条件。


3.对具体情节轻微型和主观恶性轻微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决定不起诉的,则应具备三个条件,即具体情节轻微或主观恶性轻微加品行条件和矫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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