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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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由监察委员会直接受理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


  检察委员会是现代法律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机构的,他们会专门的处理一些特别的案件,这些案件也是有些相应的法律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归他们管辖。下面就让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带来哪些案件由监察委员会直接受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哪些案件由监察委员会直接受理

  (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行贿案、以及单位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等。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枉法裁判案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等。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根据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本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三、监察委员会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带来哪些案件由监察委员会直接受理的全部内容。监察委员会的检察就是那些特殊的犯罪类型进行受理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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