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bai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du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zhi十条、第四十一dao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主要看这条两个日期谁先谁后)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该员工的合同要适当地延长,延长的时间依该员工的工伤医疗期来定。另外除了以下几种情形,其它形式解除合同均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1、员工主动离职
2、(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员工被追究形式责任等行为
4、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
所以你们这种情形要支付补偿金,且合同还要往后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