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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恶势力”9条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0-09-19 来源:

国家明确“恶势力”9条认定标准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之后形成的社会共识。


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是当前的紧迫任务。现在的黑恶势力大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经济实体存在,一些“转型”“漂白”的黑恶势力,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打手马仔“市场化”。因此,黑恶势力隐蔽性越来越强!


近日,公安机关首次公布黑恶势力的29种常见表现形式,并鼓励全社会参与到黑除恶,大打人民战争!


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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