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程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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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毒品犯罪如何辩护
发布时间:2020-08-20 来源:深圳律师网

 有些人抵抗不住毒品带来的暴利,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但是中国一直致力于打击毒品犯罪,走上了这条不归路,就难逃法网,最终要承受刑事制裁。但是不管怎么样,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自行辩护或者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如果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辩护人更是必不可少。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涉嫌毒品犯罪该如何辩护。


  虽然同属于毒品犯罪,免费法律咨询:猎律网 ,但是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辩护之初,就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在进行毒品犯罪辩护时,首先应该确定辩护的方向,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1、无罪辩护


  (1)证据审查:如果吸毒人员是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辩护时应当查明有无证据证明吸毒人员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应当提出无罪辩护。


  (2)数量审查:如果吸毒人员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查获的毒品数量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的,辩护时也应当做无罪辩护。


  2、罪轻辩护


  (1)罪名辩护:吸毒人员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吸毒人员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却被指控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应当提出指控罪名不成立,引向“非法持有毒品罪”,使其获得更轻的刑事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虽然存在购买毒品的行为,辩护时也应当提出不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如果毒品数量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对于托购者和代购者,可以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2)情节辩护:对于以贩养吸的情况,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虽然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应当提出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组织、利用、教唆、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作为这种被利用、被诱骗甚至被胁迫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在辩护时可以依据《刑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刑事政策提出对特定人员从宽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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