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与民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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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1-07-15 来源:

众所周知,经济犯罪与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均存在交叉可能。今天深圳律师网就从现行法律出发,结合审判实践,给大家梳理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 分开审理


从法律事实出发,判断涉案牵连的法律事实是否相互独立,若分属不同的法律事实,则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此种情形的法律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21日,法释〔1998〕7号)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二、 先民后刑或先刑后民


综合民事纠纷审理与刑事案件侦破判断,若审理影响经济犯罪案件及时侦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待不良影响消除或案件侦查终结后,恢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对确权纠纷、债权纠纷等办案机关可能无法通过侦查手段解决的刑事案件,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刑事案件提供事实依据。


三、 终结民事或刑事诉讼


从涉案事实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予以区分,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如经审判认定构不成经济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性质属于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的,应当将全案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终结案件的侦查或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四、 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处理


对于与涉案事实存在牵连,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且不影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21日,法释〔1998〕7号)


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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