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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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07-30 来源: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首先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然后是担保债权,最后用剩余的破产财产清偿破产债务。下面由深圳律师网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销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附始期债权;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票据追索权;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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