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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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

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重要的一种法律,在很多时候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那么,在进行简易程序中,对于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有什么呢?这就是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才能知道怎么进行处理这个问题,下面深圳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都清楚了吧,这是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的一点,才能知道其中的规定是什么。对于需要大家了解的内容就要仔细进行了解,才能知道其中的规定是什么,我们需要弄清楚这点。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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