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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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以前的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9-10 来源:

导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起诉要求以前的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有一部分的单亲家庭成长出来的小孩其实内心是极度缺乏安全感的,在这部分孩子身上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就是孤僻、怯懦,而且很有可能是极度的逆反的。在离婚有可能给孩子造成这些影响的情形之下,如果再拒绝孩子支付抚养费就实在是那妄为父母了。下面深圳律师网要给大家介绍的内容主要是起诉要求以前的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一、起诉要求以前的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抚养费,具体金额应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应超过对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孩子父亲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20元左右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5、如果您准备请律师,最好在一开始就去找律师咨询。


二、抚养费官司怎么打?


打抚养费官司应该知道以下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的内容,然后根据以下规定去收集证据主张抚养费: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由此可见,起诉要求以前的抚养费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在起诉之前对方从来都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再说起诉肯定也是要求之前的抚养费的,起诉之后,深圳律师网相信当事人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之下也会如实的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如果您在抚养费的官司方面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来深圳律师网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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