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公布并实施十个方面28条落实意见。
意见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罪与非罪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意见二:加强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防止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情形发生。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注重审查:1、是否存在暴力、威胁、引诱等违法情形;2、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3、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意见三: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片面追求适用率。既不能为了追求高适用率,胁迫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对无正当理由、要求一再从轻的犯罪嫌疑人过度迁就,防止造成量刑失当、轻纵犯罪,影响司法权威。
意见四: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率。对于依法律规定(刑法第37条,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轻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意见五:认罪认罚不起诉后,依法运用检检察意见,完善与行政处罚、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等机制的衔接。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28条贯彻落实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