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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1-01-12 来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事情都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型的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为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以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是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类型的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予以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可以直接追加被挂靠的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第三人。发包人死去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是个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的、分包工程因为刚才质量的问题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室内去哪个,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是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的,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对应,发包人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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