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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28 来源:


  当今的社会经济对快捷的经济交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商家为了更快捷地进行交易,事先拟定交易条款且缔约时不容协商,重复使用这种格式合同或者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同另一方进行交易。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问题是合同的重点关注问题,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有疑问,现在由深圳律师网带大家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等一系列问题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订人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人合同。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所规定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即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此种提醒。应达到合理的程度,具体可从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起注意的时间等方面综合判断。


  三、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条款被认定为是格式条款后,即便未按照合同法的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也不必然导致该条款无效,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格式合同款方无效。


  (一)违反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情形的,无效;

  (1)合同法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该,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e)项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规定。


  (2)合同法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但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则该条款有效。


  (三)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去除无效的免责条款也不会使其他部分的条款有效的,那么整个合同则全部归于无效。

  综上可知,格式合同作为事先拟定并且重复使用的合同,可以简化缔约手续,节省时间,对不同的消费者对待平等,格式合同更多出现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中,越来越多的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以上便是为您整理的“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这个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深圳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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