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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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9-25 来源: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说如果你受到了侮辱谩骂、家庭暴力,你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诉也可以有您的委托人、亲人帮你去法院起诉,在法院看来就是经过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包括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就是说经常遭受家庭暴力没法解脱(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是假设如果被虐待的是孩子、儿童,他自己没有办法去起诉,或者是被胁迫不敢去起诉的情况不算;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比如说子女不赡养父母,并侵占父母的房子财产等行为,父母有权利起诉子女。



第二类:当故意伤害他人,一般是轻伤;还有遗弃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行为;还有已经结婚但是背着家人在外与人同居并再次结婚,犯了重婚罪的;


非法侵占了他人财产房产,就住在人家不走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严重影响力社会人民的生活。当被上海人遭受了这些行为,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尽管没有证据证明也没事,法律决定受理案件后,公安部门会立案调查,帮忙受害人收集证据。处罚情况会按照所犯案件的严重性来决定,有可能会会被判刑。



但是如果受害人,如果被迫害已经死掉了,或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办法再去起诉的,他的相关亲人家人帮他起诉,法院也是要受理这种案件,但是一定要提供和被害人有关系的证明,还有被迫害人为什么没法自己去进行起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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