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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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0-09-25 来源:


刑事自诉案件,由于缺少公安机关的介入,没有了国家强制力做后盾,被告人往往是有恃无恐,甚至直接玩消失。不得不说,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自诉案件被告人玩消失,效果是非常显着的,这让刑事自诉的难度无形中,上升了好几个难度等级。


一、立案时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刑事自诉的立案,并不是立案登记制,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是否立案,对证据材料能否证明犯罪事实进行了实质审查,很多案件直接在立案阶段就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了。


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的审查不只是形式上的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例如,在(2017)粤01刑终60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审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地址邮寄传票传唤两被告人到庭接受询问,其中被告人祁某的邮件被退回,且暂未能提供其他有效送达地址,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原审对其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可裁定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例如,在(2016)粤0306刑初10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审被告人韩某乙下落不明而不能及时到案,故无法审理该案,因此裁定中止审理。


三、审判期间,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将导致重审。


例如,在(2018)湘02刑终99号,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据此,在审判期间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四、裁定中止之后仍然找不到,法院可能驳回起诉


也有不少案件,在审判期间仍然没有找到被告人,裁定中止审理一次之后,还是无法找到被告人,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例如在(2010)临刑终字第5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审自诉人邱某某控告桑某某、潘某某犯重婚罪一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桑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并于2006年11月22日对本案中止审理;期间,法院多次前去二被告人住地调查、寻找被告人桑某某仍下落不明,故依照法律裁定:驳回自诉人邱某某对桑某某、潘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五、自诉人可救济


(2018)粤01刑终1116号案件中,一审法院受理案件时,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户籍在广州市白云区,原审法院仅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被上诉人即据此认定被上诉人下落不明,依据不足,于是指令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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