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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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9-13 来源:


  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的申请,法院受理了,并同意了后,是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很多人还不知道法院要如何保全。那么,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一、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1、查封:


  查封,是一个大概念,选择不同的控制性执行措施,采用的执行方法也不同。一般用于控制其所有权交易或在物上设置他项权利;例如民间借贷诉讼中申请对被告名下房产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


  2、扣押,通常称的死封,可以就地也可以异地,可以由法院保管也可以指定申请人或第三人保管,但无论谁保管原则上都不准使用。


  3、冻结,一般是对银行的存款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二、不适宜保全的财产种类有哪些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对哪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呢?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所以保全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以及冻结。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深圳律师网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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