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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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责任纠纷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1-07-06 来源:

发起人责任纠纷的适用范围


  1、《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1、《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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