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时,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法官对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通常关注如下方面:
a、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b、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
c、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d、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
e、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
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有矛盾,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