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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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需要开庭审理的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0-10-15 来源:


   刑事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开庭审理的几种情形:(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此外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本案中,李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不服一审判决且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是否符合开庭审理的情形呢?通过分析,如果被告人李某对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两种情形:一是经审查,认为原判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案件发回重审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因此如果案件能够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开庭审理。


   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二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2〕21号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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