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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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0-09-27


  社会上面的行为都是受到国家的约束,而且是有一定的行为需要在法律的管辖下进行管理,我们知道市面上面很多的药品,特别是保健品的价格也是十分昂贵,那么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上文就是对于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解答,特别注意,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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