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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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由什么人办理
发布时间:2021-08-02

我国每年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而火灾有些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如果人为原因造成火灾的,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而刑事犯罪是有管辖权规定的,那么失火罪由谁办理?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失火罪由什么人办理


依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失火刑事案件应该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深圳律师网对“失火罪由什么人办理”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失火刑事案件应该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深圳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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