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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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怎样认定
发布时间:2021-05-13

在我们的生活中非法经营收益就是指行为人以法律不允许的手段而获得的相应收益。既然该收益是以法律不允许的行为获得的,也就是说只要满足相关条件,该行为是会构成犯罪的。那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怎样认定?深圳律师网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怎样认定


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深圳律师网提醒您,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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