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执行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法院对共有房产执行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0-09-20 来源:

  按份共有的房屋是指一个房子有多个主体,具体的分配由业主们自行决定。但是如果出现了问题,法院需要处理这个法院对共有房产执行是怎样的呢?张磊律师对这个问题整理出来了一些相关的共有房屋处理的方法给大家参考。


  一、 共有房产执行法规


  依据《民法通则》 第七十 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可以处分自己的份额财产,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法院对共有房产执行是怎样的


  二、共有房产执行应该受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共有房产执行法院抽签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四、共有房产执行除甲承担执行费外,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估价、拍卖费用由甲、乙共同承担。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五、共有房产执行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以上就是法院对共有房产执行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如果您的共有房屋是因为其中一个主体出现问题而导致您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的话,张磊律师建议您可以参考以上的相关内容通过法律进行诉讼。或者大家可以来我们深圳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文章不错,赞一下 阅读:925次 点赞:
关键词
相关推荐
法律热点
金牌律师推荐
律      师: 张磊
执业证号:
联系方式: 13751006692
律      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相关阅读
最新文章
主页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