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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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特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0-09


导读: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贪污罪的特征有哪些


说贪污罪的特征,很多人会觉得自己不知道。但如果换个说法,说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相信很多人都是了解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多的了解贪污罪的特征,深圳律师网今天特为大家搜集了贪污罪特征的相关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贪污罪表现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明确规定为以下4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4种人员中,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余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理论中称之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的特征分为了四个方面,即为大家介绍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通过深圳律师网的详细介绍,相信现在大家对贪污罪已经有了足够的了解。如果您在法律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深圳律师网站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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