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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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情形
发布时间:2020-10-10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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