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0-09


  受贿罪规定在贪污贿赂犯罪当中,其所规定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在刑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大家都知道贪污受贿不仅仅是对国家机关的损害,同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那么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找深圳律师网将为大家这个问题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一、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成立分为两种情形:第一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做出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即成立受贿罪;第二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成立条件为如概念所述。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


  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


  (2)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带来的,关于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的介绍。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文章不错,赞一下 阅读:656次 点赞:
关键词
相关推荐
法律热点
金牌律师推荐
律      师: 张磊
执业证号:
联系方式: 13751006692
律      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相关阅读
最新文章
主页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