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产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予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予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予,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予房产的,先过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