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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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发布时间:2021-08-12

【案例1】马某峰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峰在某市场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了一只鹦鹉,并一直饲养于家中观赏。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行动期间,被告人马某峰于2019年8月8日主动向正在巡逻的民警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鹦鹉属大紫胸鹦鹉,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依法判决

马某峰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2】段某圣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段某圣到岩瓦河与金沙江汇入点处钓鱼,期间被告人段某圣在旁边山岩上的一个岩洞口发现两只当地称为“蚂蚱鹰”的两只幼鸟,其就使用鱼竿将两只“蚂蚱鹰”幼鸟扒下来,并将两只幼鸟抓回家中饲养,后于2019年7月11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圣猎捕的2只野生动物为隼科隼属的红隼,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依法判决

段某圣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3】和某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6日,在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专项行动时,民警在和某良家中查获一只疑似鹦鹉,和某良供述该疑似鹦鹉是其于2015年3月份左右,在自家门口向一个陌生男子购买后一直饲养在家中。经鉴定,疑似鹦鹉鸟类为鹦形目鹦鹉科鹦鹉属大紫胸鹦鹉,大紫胸鹦鹉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依法判决

和某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4】和某刚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17日,民警在调查走访时,发现和某刚家中饲养有鸟类野生动物活体一只。经调查后核实,该野生动物系和某刚于2016年5月份,擅自到“劳美过”(纳西语地名)林区用白色尼龙绳下扣子猎获的白腹锦鸡,此后一直饲养在其家中直至被查获。经鉴定,和某刚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涉案的1只鸟类动物活体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雄鸟,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依法判决

和某刚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5】和某军、杨某先犯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和某军在“软亲低”(纳西语地名)集体林区内发现一只被他人下扣子捕获的野鸡,被告人和某军把扣子解开后,准备将该只野鸡带回家中饲养。被告人和某军回家途中遇到被告人杨某先,被告人杨某先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和丽军购买了该只野鸡,并一直饲养于家中观赏。经鉴定,涉案的该只鸟类动物活体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雄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依法判决

和某军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杨某先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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