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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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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