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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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共有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7-13 来源:深圳律师网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那么,专利权共有的情形有哪些?找深圳律师网为您分析。


一、专利权共有的情形有哪些


  在实践中,共有专利权一般是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而产生:


  1、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发明人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2、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3、提供研究经费的人(或单位)与发明人共同成为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经协商确定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共有人。


  5、一个专利权人死亡后由两个以上有权继承的人共同继承,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6、单位与一个以上的个人依技术开发合同作出的发明创造,依双方关于技术成果权属的约定,申请专利后,专利权归单位和个人之间共有。


  归纳起来,共有专利权的产生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依合同产生,依协商产生,依实际合作关系产生。除此之外,还有的是通过继承、转让等形式产生。


二、专利权共有人怎样行使权利


  各共有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对共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不分份额、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一般根据合同产生,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他们在做出发明创造中的贡献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对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无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专利权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体现出共有人的意志。凡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如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等,均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由全体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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