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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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哪些行为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呢?
发布时间:2020-08-03 来源:深圳律师网

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哪些行为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呢?


一、专利行为有哪些


侵权行为形态是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专利侵权的具体形态根据《专利法》可分为二类。



(一) 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另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专利侵权,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


除法律规定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另两种侵权行为:一个是“过失假冒”,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这时,该行为即使无假冒故意,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另一个是“反向假冒”,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权一次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先用权人的实施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注: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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